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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呼和浩特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穗花赛葵

恒都农业网 2022-12-09 22:17:33

呼和浩特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

2016-03-31 09:32:38 来源: 正北方网(呼和浩特)

为全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照《关于在全市建立并实施“清单式”餐饮服务单位内部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每天开展自查,记录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或厨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含8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许可。

三、网络等供餐服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从事供餐服务(一)必须有实体店,即经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备案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不提供现场餐饮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就餐场所)。

(二)不得配送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鲜榨自制饮品和裱花类糕点。

(三)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或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摄氏度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摄氏度以上。

(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六)鼓励网络供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实现电子化管理,加工制作场所和加工过程可在网上同步显示。

四、已开办于商住混合楼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已设置独立的油烟排放装置,不得与居民共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二)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

(三)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许可前在经营地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7天,无举报、投诉。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一)学校周边托管中心(小饭桌)。

(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厨房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食品摊贩食品安全要求的。

(三)城乡接合部和农村无给排水系统,其他方面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条件的。

六、食品经营许可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举报电话:12331。(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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